5月8日上午,一篇《悬赏一百万,找到5月4日北京华贸天地卫生间猥亵男》的文章在网络传开,发布文章的女子称,5月4日中午12点05分,自己在北五环华贸天地购物中心一层南街女卫生间被一男青年撞开了卫生间门强行猥亵。
8日上午,前街一号记者联系上当事女子王晶(化名),她强调文章写得一切属实,事发当天,她已向朝阳区来广营派出所报警,截止至8日中午,她一直未收到物业方面的任何说明和道歉。8日下午,前街一号记者从朝阳分局了解到,目前警方已受理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王晶发布在网络上的文中写到,事发当天,她约了朋友在华贸天地购物中心吃饭。当日中午12点04分,王晶走进卫生间通道口。据其文中表述,在通道口尽头,她看到男厕所门口的两名男青年,一名站着,一名半蹲在地上。
王晶走进女卫生间的第一间,在其如厕期间,听到旁边有响动。王晶文中写道,在其刚刚起身瞬间,“突然卫生间门被一股很大的力量撞开,我下意识喊了一声有人,结果,就在我刚喊出声时,一只大手伸了进来,直接抓向我的胸。”
王晶告诉前街一号记者,当时她在里面用力堵着门,门外的男子则用力推着门,过程中男子将手伸向她胸部进行猥亵,整一个完整的过程持续了30秒钟。王晶强调,当时厕所里只有她一人,在其呼喊的过程中,也无任何的人前来询问情况。
据王晶回忆,在30秒对峙过程中,她注意到实施猥亵男子身高1.71-1.72左右,年龄26至27岁,短发、圆脸型、眼睛小、中等身材,并且上身穿红白格子衣服。
而其文中也写道,当时前台一名女孩直言:“那个卫生间是有点慎得慌,平时我也不敢去”。王晶表示,但是物业前台的女孩确实说了这句话,她和其朋友都有听到,但没有录音。
王晶告诉前街一号记者,找到物业后,她希望有机会能够调取现场的监控,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只有报警后警察才能调取监控。
之后,王晶便去来广营派出所报警并做了笔录,王晶表示当天晚上7时许,负责民警才带其去现场调取录像。
据王晶介绍,当物业工作人员为其打开监控后,他发现整个两层商业区,共有16个监控,整个一楼只有3个摄像头可用,且只是可以观察北街,而南街没有一个摄像头可用。“从卫生间出来必经的3条路,只有一条是能够正常的看到,另外两条,工作人员告诉我摄像头是坏的。我只好查看所有可以看的摄像头,一直看到晚上10点半,还是没找到猥亵男。”
王晶强调,就本次事件她希望华贸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向其及所有受到伤害但没开口的女性公开道歉,此外在1个月内修缮所有卫生间门锁,在卫生间过道加装摄像头,更换、修理公共区域监控设施。最后她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就本次悬赏产生的所有费用100万,这笔费用将成立女性性骚扰关爱基金,专门用来救助受伤害女性。
5月8日下午,前街一号记者来到位于北五环的华贸天地购物中心一层的事发厕所,前街一号记者看到该厕所位于商业楼群中不太醒目的位置,并且灯光比较暗,男女厕所分布在南北两侧,附近商户的一些员工仍在使用该厕所,前街一号记者进去后发现,整个女卫生间内有三个位置,王晶所使用的的第一个厕所门已经锁不上。
在前街一号记者正常采访期间,一自称为华贸天地购物中心的保安正在巡逻,保安表示厕所这边天天都会有人在,对于前街一号记者所提问的厕所门关不上的问题,该保安表示,他们发现物品损坏时都会及时的进行报修。
此外,前街一号记者采访了一位保洁人员,她表明了自己未曾见过男子进入女厕的现象,并表示对于厕所物品的损坏,他们会向上面进行报修处理。
前街一号记者随后来到华贸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台的工作人员表示,她未接到任何这方面的投诉,并不了解情况,前街一号记者表示是不是能够请示其领导时,两名前台人员都表示领导在开会,不能接受采访。
前街一号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华贸城总占地逾4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78万平方米,住宅面积约49万平方米,商业面积约5.4万平方米。项目是由住宅、别墅、时尚商街、超市、会所、广场、影院及园林景观等组成。开发商则是北京华贸奥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公司为北京华贸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8日下午,前街一号记者从朝阳分局了解到,目前警方已受理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8日下午,公士公益团队发起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结合现有描述,涉事男子所实施的这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标准,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从民事维权的角度而言,该男子构成侵权,侵害了受害女子的人格尊严,造成了女子的精神损害。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如果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可以主张赔礼道歉,如果造成了难以处理的后果,除了主张赔礼道歉外,还可以主张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商场的管理人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受害女子的诉求应当得到相关单位的重视,并予以积极努力配合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