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大妈边走路边玩手机,一头撞在玻璃门上,导致手镯被撞坏。大妈表示,赔钱,都怪店里的玻璃门擦得太干净了!
这天,王大妈在店里匆匆忙忙地走着,她的手里拿着手机,她一边摆弄手机,一边向门口走去。也许是注意力放在了手机上,王大妈没注意到玻璃门关着,一头撞了上去。
在撞上去的时候,王大妈的手下意识地挡了一下,所以王大妈不仅撞到了头,手也撞到了。事后,王大妈揉了揉脑袋,发现没有大碍。
但是当她检查手部的时候,却发现了一件很严重的事情。原来,王大妈的手腕上戴着一个手镯,王大妈仔仔细细地观察了一下,发现由于在玻璃门上磕了一下,手镯上出现了几条裂缝。
王大妈看了以后,非常心疼,因为这个手镯是她当初结婚的时候,大叔的奶奶送给她的,有着特别的意义。现在手镯撞坏了,这可把王大妈心疼坏了。
王大妈仔细回想自己是怎么撞上大门的,她观察了一下店内的玻璃大门,发现门上没有一点警示语,再加上玻璃门擦得比较干净,所以王大妈没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玻璃门关着。
于是,王大妈立即找到店方,要求对方对自己磕裂的手镯负责任。店方听说有顾客因为玻璃门而财产受损,也是十分重视,立刻就展开了调查。
王大妈对于店方的态度也是十分满意的,她一心等待着店里给她做出赔偿。然而,让她没想到的是,店方经过调查,却拒绝了王大妈的赔偿要求。
原来,店方经过对事发当时视频的调查,发现王大妈当时正在一边走路一边玩手机,这才没有注意眼前的东西,一头撞到玻璃门上的。
1、作为成年人,王大妈应当要明白,走路要专心, 不能开小差,边走路边玩手机是有风险的。王大妈明知前方有玻璃门,却仍然没有仔仔细细地观察,依然在玩着手机,这是王大妈的手镯被撞坏的主要原因。
因此,尽管手镯是由于撞到玻璃门而受损,王大妈自己还是应当要承担主要责任。
2、店家作为经营者,应当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然而该店在玻璃门擦得非常干净,容易使人误解的情况下,没有在玻璃门上张贴任何警示语,该行为违反了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和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具体到本案,该店在清洁完玻璃门以后,应当在玻璃门上贴上较为醒目的提示语或者标签等,以此来提醒顾客,进出门时应当注意玻璃门。
王大妈由于干净的玻璃门上没有警示语,从而忽视了玻璃,导致撞到玻璃门上,碰伤了手镯。因此,该店对于王大妈的手镯撞裂事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对此,王大妈表示,她的要求也不高,只要店方将她的手镯修复好就行了。对此,店方歉意地表示,王大妈的这个要求真的做不到,不过他们能够给予一些其他的补偿。
最终,在多方协调下,店方送了一些打折卷给王大妈作为补偿,还有几张电影票一起送给大妈,加起来总价值大约在400元。而大妈也同意了店方的赔偿方案。